“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
一、计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通过大力推动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同步发展,加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起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发展托养服务的扶持政策,推动了托养服务工作制度建设;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着力推进托养服务规范化进程;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和“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托养服务规模和能力显著提升。五年来,各级财政投资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744个,中央财政对建成并运营的400多个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提供了设备补助,各级各类托养服务机构达到6352个,接受过机构托养服务和居家服务的残疾人累计达到423.5万人(次)。但是,当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与残疾人迫切的托养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服务水平在城乡、地域间也有较大差距,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服务供给方式及服务机构运营机制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十三五”期间,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以推动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为核心,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和人才培养等制度,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努力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
二、计划目标
——街道、乡镇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不断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和服务补贴制度;
——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
——持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95万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次)接受托养服务给予补助,打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品牌;
——继续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5000名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管理和服务人才;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扶持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稳步发展。
三、计划内容
(一)全面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八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探索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建立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机构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政策,研究制定人才培训和教育补贴政策。
3.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修订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基本规范,着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4.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逐步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公平高效的监督和评价,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
(二)持续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1.严格确定补助对象。“阳光家园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资金,可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2.科学确定补助标准。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各地区财力系数差异、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人口规模、残疾人托养服务上年度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中央补助到各地的专项资金,应该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补助到承接服务的机构中。各地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计划”所需资金,提高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水平,扩大补助受益人群。“计划”实施过程中实际的购买标准由省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各项要求,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服务能力、市场化程度、年度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因素研究确定。
3.厘清购买服务内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应用于购买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省一级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购买托养服务内容的指导性目录,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4.认真落实购买服务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各地在实施“计划”及推动本地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编制本地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购买服务的对象、标准、目录、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托养服务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1.分类规范残联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和培育权利义务清晰的市场主体的需求,各地应积极协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编制等部门,做好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根据机构不同的性质办理相关登记,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衔接机制,明确权责,降低管理风险。
2.积极探索残联兴办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各地应坚持“运营规划先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对辖区内残联兴办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工作进行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积极尝试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合作建设(PPP模式)、外包服务(BOT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盘活服务设施、创新运营模式、增加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
3.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各地应采取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和培育面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阳光家园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应逐步向社会力量延伸,执行第一年度应有不低于1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以后每年递增应不少于5%,2020年度,应有不低于3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
4.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要切实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与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机融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打造成促进辅助性就业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使辅助性就业成为推动托养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潜能和动力。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工厂(车间)或直接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
(四)不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1.继续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依托中央资金补贴项目支持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专业培训制度,设立见习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规范、编制培训教材,持续大规模、系统化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托养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切实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逐步扩大托养服务专业人员队伍规模,探索并初步形成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训机制。
2.实施托养服务工作骨干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托养服务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试点研究制定科学的专业设置标准,发展完善托养服务工作专业教学规范。通过高级研修班、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省级骨干型托养服务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他们在区域托养服务政策规划研究、专业培训、评估督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积极推动托养服务专业岗位设置。各地应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托养服务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并保障托养服务机构中的社会工作、护理服务、康复、特殊教育、医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同等待遇,依法落实和保障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拓展职业发展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立足当前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关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残联桥梁纽带作用,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并培育承接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
(二)全面摸清底数。
各地要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统计之间的比对和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年度动态数据,全面、清晰地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从业人员情况和托养服务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中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要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承接服务的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服务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督,服务年度和项目执行期限终了应开展绩效考评。
(四)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重点要继承并发扬“阳光家园”品牌多年来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良好工作基础,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将社会力量适时纳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