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甘残联发[2012] 83号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残联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提高专职委员工作效率和水平,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残联制定了《甘肃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甘肃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
第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四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五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遵纪守法,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残疾程度较轻,能够适应基层工作并能完成工作任务。
3、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是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4、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第六条 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原则
1、就地就近原则。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从本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社区(村)残协委员中选聘,每个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村)残协选聘1名。
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专职委员不能超过当地专职委员总数的20%。
2、公开公正原则。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招聘程序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证书的残疾人,符合专职委员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任为残疾人专职委员。
对残疾人自强模范、见义勇为致残或复转伤残军人、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致富带头人等,适当放宽设置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3、能进能出原则。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采取定岗不定人,实行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第七条 选聘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程序
1、成立机构。由县(市、区)政府残工委牵头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本县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
2、动员报名。制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具体实施方案,公布选聘的相关事项,动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报名人数与聘用人数比例不低于3:1。
3、考试录用。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面试、体检等综合情况,征求乡镇(街道)、社区意见后,择优确定选聘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残联与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聘用合同,填写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市州统一制定),办理聘用手续。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市级残联备案。
第八条 选聘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程序
1、公开招聘。本人自愿报名,村委会审核资格并进行推荐,乡镇(街道)残联统一组织考试、考察,择优确定人选,经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残联同意后,对聘用人选进行公示。
2、民主推选。公开招聘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由村全体残疾人进行推举,确定专职委员人选。
3、颁发聘书。乡镇(街道)残联向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正式颁发聘用证书,原则上两年一聘。并填写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残联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受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的领导,承担上级残联、乡镇(街道)、村(社区)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和惠残政策,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
3、配合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做好本地区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就业、教育、扶贫、文化、体育、维权、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内容
1、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础信息及基本需求和康复、就业、教育、参加社会保险、住房等状况,逐人逐项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
2、配合康复技术人员入户进行残疾筛查、诊断和功能评定;建立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宣传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和转诊、转介等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信息等。
3、组织辖区内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4、帮助辖区内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帮助申请落实低保、救助救济,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康复扶贫贷款、小额信贷和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工作等。
5、摸清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协调当地教育部门帮助其入学。开展资助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工作。
6、积极向残疾人及亲属开展有关涉及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残疾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协助做好残疾人监测工作。
7、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意见,协助做好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反映、改造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8、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帮扶贫困残疾人活动。
9、组织开展世界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等活动,指导残疾人积极参与残疾人文化周、文化进社区及社区文化生活。
10、协调开辟建设适合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环境和条件。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培训和体育活动;发现、推荐残疾人体育活跃分子和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
11、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制定残疾人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文件,充分发挥助手作用。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对村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12、积极完成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内容
1、完成落实好乡镇(街道)残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下达的残疾人工作任务。
2、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以及残联有关文件精神。
3、走访残疾人家庭,详细掌握本村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各项需求。
4、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动态汇总表》、《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服务需求表》、《残疾人纳入低保、落实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残疾人住房情况摸底表》、《残疾人结对帮扶一览表》、《扶残助残活动记录表》、《残疾人来信来访登记表》及协会会议记录和家访工作日记等“七表一录一记”。
5、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坚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
6、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和志愿者助残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日常管理,村(社区)残协负责本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数据库,一人一岗一表一合同(一聘书),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合同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村专职委员实行聘用制管理,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工作制度
1、办公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全日制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区统一管理。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定时定点办公制度,每周到村委会固定上班不少于1天。
2、会议制度。县(市、区)残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会议。乡镇(街道)残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会议。村(社区)专职委员每年负责召开2次以上残疾人座谈会,征求意见,通报情况。
3、走访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走访残疾人不少于10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走访残疾人不少于5人,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需求。
4、调研制度。针对残疾人具有普遍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向县(市、区)残联提交一篇调研报告;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向乡镇残联提出工作建议。
5、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集体学习,个人自学每天不少于1个小时,学习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学习内容。学习要有笔记,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工作程序
1、残疾人向专职委员反映的意见或困难,或是专职委员到残疾人家中了解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行登记。
2、凡专职委员能答复或能解决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帮助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或村(社区)委会反映。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流程
1、调查摸底。认真调查辖区内残疾人居住分布、年龄结构、致残原因、生活生产以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等基本情况,健全本辖区基本工作台帐。
2、制定方案。汇总分析残疾人各类信息,结合全年工作总体安排,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推进计划。
3、组织实施。围绕康复医疗、扶贫解困、劳动就业、维权信访、文化体育等重点工作,依托危房改造、扶残助学、辅具适配、居家安养、技能培训等援助项目,有效解决残疾人衣、食、住、行方面的实际困难。
4、入户走访。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进回访,及时向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社区残协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困难问题,征求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对重点工作要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措施,确保工作质量。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
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社会工作师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县(市、区)残联负责对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省、市残联对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培训。
县级残联要保障残疾人专职委员学习资料、征订工作刊物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残联与乡镇(街道)残联、乡镇残联与村(社区)残协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靠实责任,全面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以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级残联制定。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综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低于全县残疾人专职委员总数的15%。
每年考核结果应告知本人,并记录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由县级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考核三年为优秀的,由市级残联进行嘉奖。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的,由县级残联给予表扬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由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进行劝勉谈话,留用观察三个月,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为不合格的,不能享受省级财政误工补助。
第七章 津贴报酬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有获得工作报酬、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享受全额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村残协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在省级财政专补的基础上,市、县要给予适当补助,逐步提高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连续在专职委员工作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因疾病、年龄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职委员工作的,由县(市、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本人不少于半年岗位工资(补贴)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提高逐年递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具体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