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2号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时限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保主保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各地政府作为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102号令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对城市低保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应退尽退。
(二)时限要求。
2014年5月全面展开,10月底前基本结束。11月开始,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目前城市低保按类别或分档发放补助金的个别县市区应全部改为补差发放。
(二)规范保障标准。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情况,参照省上确定的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科学确定符合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等几类人员和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四)完善认定机制。
1.入户调查。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联合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低保听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同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低保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民政站(所)长或民政助理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各居(村)委会应建立30人的听证会代表数据库,举行听证会时,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单数代表参加。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3)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4)无记名投票;(5)当场唱票宣布结果。
3.低保公示。听证结果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的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审批程序。
4.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审批结果再次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对确定的保障对象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强化动态管理。
1.实行有效期管理。享受全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享受差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满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提前1个月在媒体、网络对到期低保对象进行公告,需要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按程序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
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及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通过复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六)加强档案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及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居(村)委会不再保留城市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但要做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各类低保对象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统筹做好城市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城市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对清理整顿、信访调查或随机抽查不负责任走过场,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工作人员本人的责任,公开曝光,还要实行倒查,层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坚持依法施保。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102号令,不断扩大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城乡低保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和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责任追究、信访和投诉举报、民主评议和公示、保障标准科学调整等制度机制,坚持阳光施保、依法施保。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本能力。
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办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窗口,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总人口在1万以内的配备3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1万以上、2万以内的配备5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配备7名民政专干的标准配齐配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专门的机构理事、有专门的人员管事。严格按照省政府102号令,足额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推动城市低保规范实施、有效落实。
(四)严格督促检查,积极稳步推进。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督促力度,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按期完成。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确保督查不走过场,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