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换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残协)建设,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履行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为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换届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保证换届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倾听残疾人意见诉求,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程序规范,在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开展换届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遵守换届纪律,确保整个换届过程风清气正。
第三条广泛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惠残政策、惠残举措,宣传残疾人热爱祖国、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立足当地工作大局,认真总结残疾人工作发展成绩和经验,结合实际谋划部署下一个五年残疾人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残协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第二章残协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残协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本辖区居民人数和残疾人人数、按照“规模适当、代表性强”的原则提出,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五条代表人选应包括各类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代表、“两委”委员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小组组长、网格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类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占65%以上。
第六条代表人选应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代表人选由村(社区)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村(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的村(居)民代表、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群众会议(残疾人人数超过30人的可推选残疾人代表参加)协商推举产生。推举产生的代表人选名单应在本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代表名单。
第三章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八条残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2至3名,委员3至5名,任期均为5年。
第九条残协主席可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副主席由残疾人及亲友、扶残助残爱心人士等担任,委员由残疾人及亲友、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代表等担任。
第十条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建议人选由村(社区)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乡镇(街道)残联充分沟通酝酿后提出,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作为候选人提交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
第四章残协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残协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并审议残协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残协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新任残协主席讲话,乡镇(街道)残联负责人讲话。代表大会由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二条 残协工作报告要全面总结本届残协工作开展情况,对新一届残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的意见。工作报告审议稿应报请村(社区)“两委”审定后提交残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一般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结果按照程序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场应严肃庄重,悬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和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统筹指导村(社区)残协做好换届工作,制定村(社区)残协换届工作实施方案,对残协代表大会规模、代表人选产生、候选人提名、选举办法、选举流程、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换届所需经费可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