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省属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民政局,省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的精神,现就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目标,以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强化实效、公开透明为原则,通过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目录编制程序方式、地域范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依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承接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银行帐户、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5、最近一年年检结论为“合格”,此前一年年检结论也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6、政府购买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专业资质要求;
7、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
1、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各级组织表彰;
5、与行政机关脱钩,没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
6、民政部门认定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2、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接受境外资金未向外事部门报批的;
5、曾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在执行中存在违规行为,尤其是存在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
6、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7、超出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或承接事项超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
8、其他不符合承接条件的。
三、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程序
(一)按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每年9月向登记地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民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名单,并在官方网站(省级为《甘肃社会组织网》)公示。
(三)公示期满,每年12月底前在主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省级为《甘肃日报》和《甘肃社会组织网》)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作为下一年度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有效期为1年。
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已进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的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应予以复核。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将其从目录中删除,并通知该社会组织,抄送其业务主管单位。
(五)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增或取消的社会组织,应及时更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及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考核内容。
社会组织在当年年度检查中,应如实提供购买主体对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报告。
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时,发现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民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会组织相应的年度检查结论或降低其评估等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纳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的社会组织,可承接中央及我省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二)异地商会可承接原籍地区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五、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应用
(一)从发文之日起,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优先选取。
(二)以每年省民政厅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