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甘肃省残疾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已经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协调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表彰法律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督促、监督、指导市(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组织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专项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和协调解决全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全体会议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申请,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安排年度工作;通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全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一般由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和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研究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某一成员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五、全体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各成员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六、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不能出席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办公室会议时,要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或有关同志列席;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及《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八、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及办公室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到省内各地检查、指导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工作组完成任务后,要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
九、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领导小组文件印发各成员单位、市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审核和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组长签发。
十、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不能或不适合在领导小组担任职务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补充名单,由组长批准。
十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残联,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日常工作,编发法律救助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协调处理侵残大要案;指导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档案、数据统计、宣传等工作。
十二、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工作联系。
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高级人民法院
1、按照国家有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规定的要求,减免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再申请司法救助的,要直接给予救助;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2、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调解、尽快结案,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次数,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判决书和手语翻译等特殊服务。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尽快纠正。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残疾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盲、聋、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代理人的,法院要告知其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省人民检察院
1、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残大案要案,要加大查处力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办案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纠正。
2、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和审查,尽快结案;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3、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残疾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确实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4、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与家长、学校、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5、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督,保障残疾被羁押人和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6、对经济困难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省公安厅
1、加强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并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宣传预防措施,提高残疾人的防范能力。
2、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等违法犯罪行为。
3、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和平等参与社会的权益。
4、为残疾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的,告知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他残疾人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
6、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省司法厅
1、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法院、残联、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的协调配合,及时了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完善“便残助残”措施,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
2、完善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等,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
3、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4、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省上挂牌命名的“爱心助残法律援助单位”的联系,倡导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立法律服务办公室,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5、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省民政厅
1、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政策,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
2、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重点救助重度和无家可归的残疾人。
3、指导各市(州)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对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场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
1、依据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3、各级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4、对于涉及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要及时、依法处理。
省教育厅
1、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涉及残疾人教育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残疾人入学的或对残疾学生有歧视行为的教育机构,主管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对涉及残疾人教育问题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要及时、依法处理。
4、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顺利开展教学活动,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省卫生厅
1、按照国家、省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
2、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心)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权益。
3、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
4、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要及时、依法处理。
省残联
1、及时了解和反映残疾人的法律需求,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2、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
3、定期召开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减免,并通过多种措施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优惠和扶助。
5、挖掘社会资源,积极筹集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制定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上一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在同级残联。
第三条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全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受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按规定程序认真受理。
第六条对于残疾人申请的法律救助案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则应当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对于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它案件,要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要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并将直接提供法律救助的服务范围和条件,予以公示。
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残疾人经济困难的;(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的;(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有专职工作人员和无障碍设施。积极采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九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申请、登记、办理、统计、归档以及重大案件报告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件的宣传。
第十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每年应当向本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各级残联和有关部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